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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关于网络借贷关系的合法性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196条规定“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机构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”,允许普通民事主体与贷款机构发生借贷关系,并认定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合理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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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
1.《合同法》第10条规定:“当事人订立合同,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。”
2.《合同法》第11条规定:“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”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规定:“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、单证等文书,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。”“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文书,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。”因此,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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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关于贷款利率的约定
1.我国《合同法》第211条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
2.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6条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款)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”。
3.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26条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年利率不超过36%的利息约定均为有效。